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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56********,汉族,初中文化,**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牛某某与台安县**镇**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镇**村**林班林地20亩。2013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块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设墓园、水泥道路等设施,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20.5680亩。其中,17.901亩林地遭严重破坏,已丧失原有林业种植条件。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占用林地位置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林地转让合同、**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协议、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台安县**镇人民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面积勘测调查鉴定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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