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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牛某甲、李某某、牛某乙、张某某、牛某丙、牛某丁在曲阳县文德乡**村牛某某家中成立**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10%的年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等人吸收已报案存款人存款588000元,达成谅解前归还本金46100元,达成谅解还本金501500元,达成谅解后未兑付本金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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