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牛某甲、李某某、牛某乙、张某某、牛某丙、牛某丁在曲阳县文德乡**村牛某某家中成立**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10%的年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等人吸收已报案存款人存款588000元,达成谅解前归还本金46100元,达成谅解还本金501500元,达成谅解后未兑付本金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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