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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牛**,女,2001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贾楼乡菜园村委张良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蔡**被牛**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储运小区五楼东户内。在蔡**进入房间后,牛**、徐*、徐*、郭**、张*等人将蔡**摁倒在地上,牛**用语言恐吓蔡**后,将蔡**的随身物品收走。张*对蔡**上课后,蔡**交付5600元钱成为其中业务员。

2、2019年3月18日,赵**被牛**化名张*的女网友以谈对象的方式骗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储运小区东楼西单元五楼东户,进入房间后,赵**发觉不对劲,提出离开,被房间内的牛**(另案处理)、朱**、王梦*、张*、徐*等人摁在地上殴打、掐脖子、使用语言威胁后,朱**将赵**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现金等物品收走,并声称要对赵**进行考察。白天由王梦*对赵**进行看管,限制赵**自由并进行上课,劝说赵**购买产品;晚上睡觉时,孔**(另案处理)、李**、郭**、张*、徐*、朱**、王梦*、王*、党**、蔡**对赵**轮流进行看守。赵**被非法拘禁在房屋内长达二十九天,因不堪忍受,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赵**在去厕所间隙,趁人不备,从阳台跳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赵**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3、2019年3月份,王*被王*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储运小区五楼东户内,进入房间后,孔**、张*等人将王*的随身物品收走,交于朱**保管。李**对王*进行上课后,王*交付2800元钱成为其中业务员。

4、2019年3月份,党**被王**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储运小区五楼东户内。在党**进入房间后,牛**、徐*、张*等人将党**摁倒在地上,牛**用语言恐吓党**后,将党**的随身物品收走。张*对党**进行上课后,党**交付8400元钱成为其中业务员。

5、2019年4月份,郭*被叫孟**以谈对象的名义骗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储运小区内楼西单元五楼东户内,郭*进入房间后,因未服从安排,被牛**、李**、郭**、张*、朱**、王梦*、王*、徐*等人摁在地上殴打后,朱**将郭*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现金等物品收走。李**白天对郭*进行看管,限制郭*自由并进行上课,劝说郭*购买产品;晚上睡觉时,孔**、李**、郭**、张*、朱**、王梦*、王*、党**、徐*、蔡**对被害人郭*轮流进行看守。郭*被孔**等人拘禁在房间内共计11日。

该团伙共有两个居住点,牛**总负责两个居住点,管理王*、孔**、龚**三人,并收取新人所交的费用。在长征路储运小区居住点:孔**、王*全面负责居住点的一切事务;朱**负责协助孔**、王*管理居住点的事务,孔**、王*不在家时由朱**负责;徐*负责恐吓、看关新人;牛**、孟**、于志红负责网上聊天拉新人;徐*、王梦*、李**、郭**、王*、蔡**、张*、党**、负责带新人、讲课、轮流看人。在长江路居住点:龚**全面负责居住点的一切事务;王**负责在网上聊天拉新人;于*、王**、李**、黎*负责讲课。该团伙为达到让别人加入传销的非法目的,不惜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虽然其部分成员是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但其主要成员清楚,分工明确,多次作案,危害时间长,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供述;2、被害人赵**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牛**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形成了以孔**为首,王*、牛**、孟**、徐*、蔡**、党**为主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谋取利益共同实施暴力犯罪,多次实施违法活动系恶势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对上述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牛**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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