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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宁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李某某(已判决)为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到张某甲家中,强行将张某甲从家中带出。李某某将张某甲带到宁某某凤城国际15层一间屋子内,后又将张某甲带至宁某某聚福缘小区一个单元楼内,在此处拘禁张某甲四日,直至郭某甲将1万元打至李某某卡上,李某某才放走张某甲。牛某某在离开张某甲家后未参与后续非法拘禁张某甲。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宁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张某甲对牛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接处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记卡明细、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左某某、靳某某证言;3.同案犯李某某、田某某、张某乙、及某某供述;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系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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