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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非法持有枪支嫌疑,2017年10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11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牛某某经营的汽修店内查获气枪2支。经鉴定,涉案气枪均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居住在广饶县**镇碑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交涉案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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