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89年9月25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3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成武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秘密摸排发现:汶上集镇汶东村村民牛某甲家里种有罂粟苗,经现场搜查,在牛某甲家院内,当场查处牛某甲在家中堂屋和西屋中间过道上种植的两盆罂粟苗,经民警、村干部、牛某甲妻子袁某某当场铲除清点。经成武县农业局检验鉴定牛某甲种植的植物幼苗样本均为罂粟苗幼苗,共计570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牛某乙、袁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局检验报告;5.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助理检察官:史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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