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0212093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贩卖赚取差价为目的,从王乾坤(另案处理)等处购买甲醇,并对外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已对外销售甲醇82万余斤,价值约107万元。2019年5月8日,侦查机关在沂南县依汶镇葛庄被告人牛某某的家中查获7500斤未售出的甲醇,价值约1万元。以上共计价值约1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王乾坤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培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5498****;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