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牛昊祥,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90080100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乔家巷19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7年9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昊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被告人牛昊祥、朱磊(已判决)共同投资在安阳市龙安区火葬场门口东侧150米再往北200米处一个院子内租赁场地进行非法销售汽油,被告人牛昊祥招聘张云龙(已判决)帮助牛昊祥在该非法汽油销售点对外销售汽油。经审计: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期间,张云龙帮助该汽油销售点非法销售汽油收入营业款430555元,非法获利共计12500元,朱磊获得分红20000元,牛昊祥获得分红20000元。
被告人牛昊祥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昊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昊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审计报告1册;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