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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牛昊祥,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90080100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乔家巷19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7年9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昊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被告人牛昊祥、朱磊(已判决)共同投资在安阳市龙安区火葬场门口东侧150米再往北200米处一个院子内租赁场地进行非法销售汽油,被告人牛昊祥招聘张云龙(已判决)帮助牛昊祥在该非法汽油销售点对外销售汽油。经审计: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期间,张云龙帮助该汽油销售点非法销售汽油收入营业款430555元,非法获利共计12500元,朱磊获得分红20000元,牛昊祥获得分红20000元。

被告人牛昊祥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昊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昊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审计报告1册;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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