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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5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农安县**镇**村****屯,现住农安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2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农安县**镇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接受他人投注,再向上家报单,并从中返利。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共接受**镇居民徐某某、任某、王某某、毕某某、刘某、陈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等人投注人民币共计124,0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00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9年5月27 日对牛某某上网追逃,牛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自动投案,对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某、徐某某、任某、王某某、毕某某、刘某、

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牟某某、薛某某、张某某、于某某、赵某某、段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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