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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2000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牛某某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邀集,到蒙城县**公园打架。当晚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公园北门与张某某等人聚集,牛某某、王某某将带来的钢管分发给付某某等人,牛某某、付某某等人持钢管到**公园南门,与蔡某某带来的人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牛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情况及代某某等人辨认牛某某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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