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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牛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22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三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 日3时许,被告人牛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新B*****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木垒县X2821园艺路0 千米+500米处,被园艺东路便民站查获,后移交至交警大队。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牛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4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B*****号小型汽车;

2.书证:牛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测量结果单、到案经过两份、情况说明两份;

3.被告人牛某的三份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牛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锋

检察员:马飞凡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三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1册,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共计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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