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牛某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牛某甲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卖盐生意。后在行唐县**医院东南**百米自家房屋内,牛某甲、牛某乙从外地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及外包装袋,将部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再包装后按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王某某、牛某丙帮助分装或销售,期间牛某甲等人还从他人处购买包装好的盐以加碘食用盐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多元。2020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盐样品中碘含量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牛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牛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乙、牛某丙现被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甲、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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