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62********,汉族,大专毕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郑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汉族,大专毕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该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郑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1日至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以来,被告人牛某甲伙同被告人牛某乙在新郑市**镇经营**器材销售部,并在牛某甲租用的新郑市**镇**村仓库和车间内生产假冒“太平桥”、“村上”、“TPQ”牌感光胶,牛某乙负责在店铺为“**器材一站式采购”的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的“太平桥”、“村上”、“TPQ”牌感光胶。2018年9月5日,牛某乙在新郑市**镇**村的车间里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已装好的假冒“太平桥”、“村上”、“TPQ”牌感光胶448桶,价值16583元。另在现场查获大量有“太平桥”、“村上”、“TPQ”牌注册商标的标识和包装箱等原材料。经统计,牛某乙的“**器材一站式采购”淘宝店铺销售记录,牛某乙销售假冒“太平桥”、“村上”、“TPQ”牌感光胶17316元。已销售和未销售共计价值3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富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证言;
2、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被假冒注册商标相关公司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孟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