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甲、牛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汉族,群众,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48********,小学文化,户籍地太原市晋源区**街**排**号,现住地太原市晋源区**街**排**号,无业。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2019年1月25日公安晋源分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牛某乙,男,汉族,群众,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60********,户籍地太原市晋源区**街**村**街**排**号**,无业。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牛某乙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晋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到24日期间,被告人牛某甲伙同牛某乙分别骑一辆自行车、一辆电动车,在太原市晋源区滨河西路北瓦窑村对面的汾东大桥施工工地内,多次盗窃工地内钢管、扣件等财物。2019年1月24日3时许,牛某甲伙同牛某乙到工地内进行盗窃,牛某乙在工地内盗窃钢管后拉回自己家中,后返回工地内继续与牛某甲盗窃时,被守候在现场的工地工人发现,牛某甲被当场抓获,牛某乙逃跑,后民警依法在牛某乙家中搜查发现被盗的钢管扣件等赃物,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牛某乙家中起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246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有坦白情节,牛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宪正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牛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电话1345314****;被告人牛某乙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电话1550345****。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