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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牛某乙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牛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9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牛某甲、刘某某、牛某乙密谋通过互联网以微信号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网站链接或者二维码的方式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并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联系到一搭建网站的淘宝店家,让其搭建了一个贩卖淫秽视频的网站。被告人牛某乙、牛某甲租住曲阳县**镇**新区3号楼2单元1501室,用各自的电脑、购买的多部手机以及购买的微信号向购买的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网站链接或者二维码,因用于收款的账号被封停,同年5月4日,三被告人又适用了新的收款方式,继续贩卖淫秽视频。同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被曲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其用于贩卖淫秽视频的电脑及手机被查扣。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牛某甲贩卖65条淫秽视频,被告人牛某乙贩卖69条淫秽视频。被告人牛某甲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贩卖淫秽视频所得款项人民币1525.81元被告人牛某乙微信、支付宝账号贩卖淫秽视频所得款项人民币164.92元;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宝账号贩卖淫秽视频所得款项人民币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会鹏

助理检察员:谷小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刘某某现均羁押于曲阳县看

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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