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甲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住晋城市城区**镇**村南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乙,又牛丙戌,曾用名牛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村委会**,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村委会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住晋城市城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牛某乙、牛某戊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12月,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青山街村整村拆除工程项目并授权李某甲担任该**。李某甲工程队进入青山街施工时,时任青山街村**牛某甲安排人员阻拦,并以要机械费的名义向工程队索要5万元人民币。当月中旬某天,李某甲到青山街村村委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交给牛某甲。牛某甲将2万元分给时任青山街村村委**牛某乙,余款占为己有。
2020年2月,李某甲工程队进入青山街清运整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时,牛某甲再次阻拦,并以需要支付青山街村围挡工程费用的名义向李某甲索要10万元人民币。后李某甲到青山街村村委院内将10万元交给牛某甲,牛某甲将3.5万元支付河南籍包工头韩卫华修建青山街村围挡、大门款,剩余6.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职务侵占罪
2018年3月至10月,时任青山街村**牛某甲、时任村委**牛某乙、时任村委**牛某戊共同商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将晋城市银鑫海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青山街村村委的15.47万元倾倒土方石块占地费和泽州县“丹川路-青山街”道路工程项目部支付给青山街村村委的15万元倾倒土方石块占地费共计30.47万元私分,其中牛某甲分得11.85万元,牛某乙分得11.85万元,牛某戊分得6.77万元。
案发后三人均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利用担任**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1.5万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伙同村委**牛某乙、村委**牛某戊非法侵占集体资金30.47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乙利用担任金村镇村委**的便利,伙同牛某甲、村委**牛某戊非法侵占集体资金30.4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戊利用担任金村镇村委**的便利,伙同牛某甲、村委**牛某乙非法侵占集体资金30.4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淑芳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牛某乙、牛某戊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