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牛刘运,曾用名牛留运、牛修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2019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2019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1时许,在柘城县岗王镇张寨红绿灯南,被告人牛刘运伙同被告人苑某某、牛某某,由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4F6**的白色别克轿车拦路截停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以被害人贺某某驾驶车辆撞人为由,采取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现金4000余元,后三人驾车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牛刘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增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刘运、苑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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