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23日20时00分,被告人牛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路段,因观察不周,与行人路某某相撞,造成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牛某甲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牛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路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路某某的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报告等;2.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吴某某、牛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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