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喀左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甲酒后驾驶辽N****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喀左县**路**村**前路段处时,与路旁被害人王某某的房屋相撞,致其车上的乘员被害人徐某某、墨某某、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及房屋墙体损坏。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04mg/100ml。经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墨某某面部、口腔和体表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浦某某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体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墨某某、浦某某、徐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牛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墨某某、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瑛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住所为喀左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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