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4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牛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富源县**镇**街向富源县**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行至富源县四长线K7+7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牛某乙、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理,闻到牛某甲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牛某甲带至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从牛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且含量为10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证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其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7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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