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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路**号,现住涿州市**区**村。1998年6月4日因犯强奸妇女罪,被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牛某甲醉酒驾驶冀****黑色吉利牌轿车,经过涿州市老涿涞路1公里300米处时被涿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区**村。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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