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造船厂装配工,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在江苏省铜山县**镇**村**队**号,暂住**镇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客车沿崇明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时,与郭某某逆向驾驶牌号为豫******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认定,牛某甲与郭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牛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1.78mg/ml。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日前,牛某甲已赔偿对方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牛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5月9日22时42分许,公安机关接郭某某报警称在**镇****路**路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经查发现驾驶员牛某甲有酒后反应,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牛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牛某甲驾驶的牌号为苏******小客车事故现场情况及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血样、毒驾检测结果呈阴性等情况。
4.驾驶证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牛某甲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工作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牛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ml;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认定牛某甲、郭某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7.关于豫******丰田牌GT**小型轿车事故车车损价格评估报告、关于苏******比亚迪牌BY**小型普通客车事故车车损价格评估报告证实,丰田轿车评估修复费用为9790元,比亚迪客车评估修复费用为11800元。
8.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牛某甲已赔偿对方损失并获谅解。
9.证人郭某某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证实,2020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其驾驶牌号豫******丰田牌银色小型轿车,沿崇明区**镇**公路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驶到**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其发现对方酒驾,遂报警。
10.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9日22时许,其接到哥哥牛某甲电话称他撞车了,让其赶到****公路**路路口。
11.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证实,2020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牌号苏******白色比亚迪“宋”小客车,沿崇明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路,向右转弯时,与一辆逆向行驶而来的灰色小客车相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甲与对方负同等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甲已赔偿了对方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0184****。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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