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在徐州市铜山区**村徐州**爱心创业基地一房间内,周某甲组织董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单某某、龚某某、周某乙、牛某乙(上述人员均已另案移诉)、牛某甲等人采取网络直播斗蟋蟀,建立网站拉会员、招聘代理、押钻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经查该期间赌博平台违法所得合计425万元以上。2018年5月,被告人牛某甲在斗蟋蟀网络赌博直播现场挑逗蟋蟀相斗。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银行卡、直播设备、账本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
3.同案犯周某甲、董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与他人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均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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