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在其村二队组西湖被害人牛某乙田地边,因土地纠纷和牛某乙发生争吵厮打,牛某甲拳击牛某乙面部,致其鼻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牛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牛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向埇桥分局夹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医院诊断报告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丙、牛某丁2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牛某乙所作的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五柳村唐山**队组**号,联系电话188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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