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在其村二队组西湖被害人牛某乙田地边,因土地纠纷和牛某乙发生争吵厮打,牛某甲拳击牛某乙面部,致其鼻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牛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牛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向埇桥分局夹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医院诊断报告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丙、牛某丁2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牛某乙所作的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五柳村唐山**队组**号,联系电话188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