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县**镇**楼**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牛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牛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胡美真、被害人牛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甲于2016年12月25日9时许,在其家门口因故将其邻居被害人牛某乙致伤。2017年1月11日曹县刑事科学技术中心鉴定被害人牛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牛某甲到曹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牛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牛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牛某乙陈述;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10月11日
附:
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