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中专,商业、服务业人员,**酒楼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灌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牛某甲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仍在其制作的两缸火锅底料中添加9枚罂粟壳并进行销售牟利,后经检验,其销售的火锅底料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罂粟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牛某甲制作并销售后剩余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罂粟碱的火锅底料111.24公斤;

2.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

3.证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汪某某、高某某、封某某、卜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6.相关市场检查抽检记录,现场检查笔录;

8.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仍在其制作的火锅底料中予以添加并销售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为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