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甲盗窃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小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月14日,牛某甲因犯抢夺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甲与牛某乙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在被害人牛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牛某乙的微信账号,通过将微信上绑定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卡内钱款实际持有人为牛某乙的姐姐牛某丙)卡内余额充值到微信零钱,然后将微信零钱转账到自己微信账号的方式,分七次盗走人民币共计3848.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848.89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黑色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等;

3、被害人牛某乙、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2099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