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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诈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至11月24日,在新郑市车管所门口南侧二民车务店内,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将被害人牛某甲已被刑事拘留的父亲释放出来为由,以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冒充“刑警队老朱”与自己另一个微信号互相聊天的方式取得牛某甲信任,先后骗取牛某甲四万元。后张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3、证人牛某乙、鲁某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6月3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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