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镇**村,住岚县**镇**村。2017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住岚县**村**宿舍。2012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岚县**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住岚县北村。2014年5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9月5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1.2019年7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北盛小区东门外,使用预先准备的改锥,将兰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的晋A****Z白色长安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在副驾驶室前面的储物盒内盗窃现金1400元,在后背箱内盗窃一大纸箱烟,里面装有三条硬中华、三条细支南京雨花石、一条细支冬虫夏草、两条细支荷花、两条细支黄鹤楼、十条细支京林钱、两条细支芙蓉王、十条粗支芙蓉王、一条中指呼伦贝尔、一条小熊猫香烟。
2.2019年7月4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从岚县北盛小区东门外作案后又窜至北盛小区院内,以同样的手段将卢云祥停放在车位的粤T****6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未翻到财物。
3.2019年8月21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沿岚县北村村内道路窜到实验中学对面(公路段旁公厕路边),用同样的手段将在路边停放的李某甲的晋L****8黑色奥迪Q5右前侧玻璃撬烂,未翻到财物。
4.2019年8月21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沿岚县外环路窜至滨河小区A区小高层住宅楼外,用同样的手段将在路边停放的尹某某的新A****4黑色奥迪Q7右前侧玻璃撬烂,在后背箱内盗窃三盒20年汾酒。三盒汾酒已被岚县公安局扣押。
5.2019年8月22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北盛小区院内(万丰小额贷款公司后院),用同样的手段将杨某甲停放在此的晋A****5绿色路虎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得现金7000余元、一盒龙井茶叶、一盒安宫牛黄丸、一盒牛黄清心丸。
6.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滨河小区A区4号楼侧面,用同样的手段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粤B****3棕色进口福特锐界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现金2700元及一条荷花烟。
7.2019年8月24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在岚县滨河小区A区5号楼侧面,用同样的手段将李某乙停放在此的晋A****D银灰色本田奥迪赛商务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一个男式挎包,挎包内装有两条短指芙蓉王及现金6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事后王某甲将挎包(内装受害人证件)持在北村一辆越野车门把手上,用手指头在车门处写有“给了失主包,谢谢”。
8.2019年8月24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又窜至岚县滨河小区B区4号楼前停车位,用同样的手段将李某丙停放在此的晋A****6白色本田杰德商务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一个女式钱包内的100余元现金。
9.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滨河小区B区4号楼侧面通道,用同样的手段将温某某停放在此的晋J****6银灰色纳智捷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一公文包,包内装有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棕色皮质外套华为M3青春版电脑一台(内插手机卡,卡号139********)、现金3000余元。
10.2019年8月24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从岚县滨河B区院内出来,又窜至滨河小区AB区之间的路边,用同样的手段将杨青山停放在此的晋A****H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现金400百元及七盒香烟。
11.2019年8月25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新建路地税局宿舍3号楼前,用同样的手段将金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5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现金1000元。
12.2019年8月26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北盛小区对面的一个巷子里(麻辣面馆背后),用同样的手段将曹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0黑色起亚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9800元现金、三盒香烟。
13.2019年9月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东河明珠小区13号楼前停车位,用同样的手段将李某丁停放在此的晋A****L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右前侧玻璃撬烂,盗窃现金几十元零钱。
14.2019年9月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东河明珠小区7号楼底停车位,用同样的手段将李某戊停放在此的冀A****3丰田普拉多白色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香烟8条。
15.2019年9月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东河明珠小区12号楼底停车位,用同样的手段将郭某乙停放在此的晋B****A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
16.2019年9月4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岚县东河明珠小区3号楼底停车位,用同样的手段将刘某甲停放在此的晋A****X深灰色标志小越野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6000元现金、几盒细支黄鹤楼烟。
以上在岚县县城境内作案的16起案件,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王某甲向郭某甲购买、换购毒品共同吸食并挥霍。
2019年9月8日9时许至2019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流窜至静乐县城内,二人事先穿戴好黑色帽子、黑色口罩、白线手套,趁夜深人静,由被告人王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烂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被告人程某某负责放风、接应盗窃所得财物。二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大肆作案十二起,盗窃现金2000余元,香烟二十几条。
17.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静汾苑小区对面的马路,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津AD92268白色比亚迪新能源越野车玻璃撬烂,盗窃现金1000元。
18.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静汾苑小区对面的马路,将刘某某停放在此的晋H****2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几十元现金及纪念币。
19.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静汾苑小区地下车库,将杜丽星停放在此的晋H****8白色路虎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20.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静汾苑小区门口万家乐超市门口,将段某某停放在此的晋H****4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一个玉把玩。
21.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名仕商务酒店门口,将刘某停放在此的晋A****Q丰田奔跑越野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8000余元。
22.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门口,将张某停放在此的晋A****2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香烟20余条。
23.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旧汽车站院内,将王某停放在此的晋A****L黑色本田雅阁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400元、一块机械手表及香烟。手表已被岚县公安局扣押。
24.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胜利小区院内,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晋H****5本田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2000余元及香烟。
25.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胜利小区院内,将吕某某停放在此的2018款白色大众探岳车(无车牌)玻璃撬烂,盗窃车内5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
26.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鑫盛宾馆门口,将朱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6白色丰田霸道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20条烟。
27.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民政局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此的晋D****N黑色现代越野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对银戒指。
28.2019年9月8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静乐县静汾国际小区,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晋H****7白色路虎车玻璃撬烂.盗窃车内两部手机、现金500元及香烟。
以上在静乐县城境内作案的12起案件,盗窃所得赃款、赃物被王某甲变卖、购买毒品,并与程某某共同吸食、挥霍。
29.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晋J****5皮卡车伙同王某甲、郭某某(在逃)从静乐县出发,途经娄烦,窜至古交市马兰滩小区7号楼3单元楼门前,程某某负责放哨,王某甲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某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S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现金30000余元、细支中华烟20余条。
30.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建宇(在逃)窜至古交市新欣苑小区20号楼前,将段某乙停放在此的晋A****3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6条香烟。
31.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窜至古交市新欣苑小区4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马路边,将苏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9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
32.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窜至古交市新欣苑小区17号楼前,将王某乙停放在此的晋A****5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
33.2019年8月1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窜至古交市阳光小区B座3单元楼前,将董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D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5盒中指芙蓉王香烟、2盒中指呼伦贝尔香烟。
34.2019年8月1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窜至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前,将白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J深蓝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100元等财物。
35.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窜至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5单元门前,将杨某丙停放在此的晋A****8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
36.2019年8月13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邢某某(在逃)窜至古交市大川西路环保小区院内,将邢某乙停放在此未挂车牌的黑色广汽传祺轿车(该车前面的车牌为晋A****9)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档把处放置的现金5元。
以上在古交市境内作案的8起案件,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由王某甲变卖后购买毒品,几人共同吸食、挥霍。
37.2019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翟某某(已判刑)窜至太原市万柏区迎泽西大街辰景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门前,翟某某负责放风,王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武某某停放在此的晋A****B丰田越野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20000元及香烟若干。作案后,翟某某分得现金5000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
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车玻璃损失价值共计38090元,被盗的各类烟的价值共计65840元,被盗物品损失价值共计6578元,合计损失价值110508元。
贩卖毒品罪
2019年夏季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郭某甲在岚县北村供热站附近向王某甲出售2小包毒品,获取毒资20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郭某甲在岚县北村自家住处向王某甲出售6小包毒品,获取毒资3条南京烟。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甲将盗窃所得部分赃款、赃物向被告人郭某甲购买、换购毒品,二人在被告人郭某甲住处多次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作案线路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曹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温某某、李某丙、兰某某、金某某、郭某乙、刘某甲、李某戊、李某丁、张某某、某某某、段某乙、董某某、白某某、杨某丙、苏某某、邢某乙、王某乙、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郭某甲、翟新生的供述与辩解;5. 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物品计算表;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系共同犯罪,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郭某甲三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岚县**镇**村。
2.案卷材料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