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6时,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巡特警大队在商洛纸厂院内将牛某甲抓获,并在其左侧裤子口袋内搜出一白色塑料药瓶内装有疑似毒品小白纸包16包。同日18时许、21时许,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巡特警大队将前往牛某甲处购买毒品的付某某、刘某甲抓获。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6包毒品疑似物均鉴定出海洛因。经调查牛某甲2019年7月以来,多次以100元一小包的价钱将事先分装好的毒品贩卖给刘某甲、付某某、牛某乙、王某某、任某某、刘某乙等人。被告人牛某甲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事实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付某某、牛某乙、王某某、任某某、刘某乙、闫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牛某甲毒品称重记录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先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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