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甲无证驾驶一辆轻骑牌二轮摩托车载刘某甲、刘某乙、牛某乙在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山林场禁止外来车辆通行的一条盘山路由南向北下山时,因车速较快在一弯道处发生单方事故,致牛某甲、刘某乙、牛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致刘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牛某甲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刘晓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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