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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毛毛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牛毛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区**村**村**号。被告人牛毛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牛毛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毛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0日凌晨, 被告人牛毛毛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中央花城北区11号楼“青瓦台”水汇洗浴中心内,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李某某黑色VIVO牌X21型64G内存手机一部,盗窃郭某某金色苹果牌XSMAX型64G内存手机1部、黑色小米牌MIX2S型128G内存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0900元。

2.2018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毛毛至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百乐汤”洗浴中心内,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张某某国行黑色苹果X型64G内存手机1部、何某某行红色苹果7P型128G内存手机1部、陈某某蓝色小米8型64G内存手机1部、赵某某蓝色华为P10plus型128G内存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牛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指认照片、购买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牛毛毛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毛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毛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毛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毛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牛毛毛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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