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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润钊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牛润钊,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8********,蒙古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海拉尔区**大街**号。2019年10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润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末,被告人牛润钊在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口罩供应紧缺时,通过微信发布有现货口罩出售的信息。同年1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看见此信息后与牛润钊(昵称:潜龙在渊)添加为微信好友。牛润钊虚构其亲属是口罩厂厂长,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的事实,并向刘某某发送口罩厂资质及口罩图片。刘某某信以为真,为了出售口罩挣取差价,在微信上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并收取董某某、耿某某等多人购买口罩钱款,刘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微信转账给牛润钊共计249145元用于购买口罩。耿某某于2020年2月5日给牛润钊转账1500元。在此期间,被害人收不到口罩,向牛润钊催要口罩及快递单号时,牛润钊购买一次性手套冒充口罩单号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发现收到的不是口罩后,牛润钊再次虚构自己有大量口罩现货可以出售的事实。刘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最后联系不上牛润钊。在刘某某要求退款时,牛润钊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6日期间给刘某某退款共计69674.09元,给耿某某退款115250元,给董某某退款20000元。

2、牛润钊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林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的事实,于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骗取林某某共计113700元。牛润钊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给林某某退款共计90532元。林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牛润钊实际骗取被害人林某某23168元。

3、2020年2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添加牛润钊为微信好友购买口罩。牛润钊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的事实,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骗取陈某某共计203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给陈某某退款33000元。陈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之后联系不上牛润钊。牛润钊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70000元。

综上,被告人牛润钊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73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润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润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润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德宝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润钊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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