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牛焘,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2********,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焘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8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牛焘在晋江市**街道**路**号**楼**室租房内,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害人陈某某用手抓、挠被告人牛焘,被告人牛焘用手掐被害人陈某某颈部,后又持木凳砸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钝器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牛焘在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西宫一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牛焘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木凳等物证;
2.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牛焘的供述与辩解;
5.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晋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焘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真贤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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