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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玉林、马学礼等4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马学礼,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62********,回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宁夏贺兰县,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原任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派出所**。于2019年2月20日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5日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解除留置,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玉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7********,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陕西省定边县,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室,原任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派出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派出所**。因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万清,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5********,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宁夏银川市,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原系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2月20日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12日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解除留置,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建中(曾用名孙新生),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宁夏银川市,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捕前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原任银川市公安局**支队**、银川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因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段某某、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银川市金凤区、兴庆区等地有组织的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与上述人员来往密切并收受段某某及其安排的人行贿的现金、礼品等,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段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积极帮助该组织逃避查处,为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影响银川市金凤区、兴庆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创造了条件,充当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在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任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派出所**、被告人金万清在2002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孙建中在2009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银川市公安局**支队**、**大队**期间,明知段某某等人经营的“**电玩城”(后更名为“**”)等游艺场内设置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却不查处,孙建中在检查前向沈某某通风报信,使段某某经营的赌博游艺场逃避了查处。导致段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9年至2016年间,长年开设赌场,攫取经济利益并发展、壮大。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电玩城”、“**”、“**”赌博游艺场的赌资数额累计6163万余元,参赌人数1525人(次),刷卡交易次数6369次。

2.2012年10月23日晚,组织成员安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银川市金凤区“**烧烤”店消费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康某某(该店经理),后又纠集组织成员任某乙、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棍棒等再次到“**烧烤”店,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殴打工作人员,致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一级、李某某为轻微伤。被告人金万清于当日处警、负责办理该案。段某某安排沈某某送给金万清人民币2000元,金万清在立案后,不及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追查嫌疑人,反而促使陈某某、安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同年3月8日陈某某被抓后,被告人牛玉林、金万清应段某某、沈某某的请求,先后为陈某某、安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以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未对安某某的行为作出处理。移送审查起诉后,牛玉林应段某某的请求在案件处理上帮陈某某说情。

3.2013年10月28日晚,段某某及组织成员张某丙、安某某、马某乙与潘某某、马某丙等人在银川市金凤区“**”KTV消费期间,因潘某某醉酒与一名男性顾客发生口角,后马某丙、潘某某等人对该顾客实施殴打,该店员工报警后,段某某要求被害人姚某某(系该店保安)删除监控,被姚某某拒绝,段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其后段某某纠集张某丙、安某某、马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银川市金凤区良田路“**”餐厅,为发泄情绪,段某某指使安某某以结账为由将姚某某骗至“**”餐厅内,张某丙持刀将姚某某面部砍伤,姚某某用刀将张某丙腰部捅伤,马某乙见状用啤酒瓶砸姚某某头部。被告人金万清于当日处警、负责办理该案,段某某安排沈某某送给金万清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牛玉林、金万清应段某某、沈某某的请求,在作治安案件立案后,金万清不及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追查嫌疑人,导致沈某某到“**”餐厅换走存放监控录像的硬盘录像机,促使张某丙与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金万清调离派出所后,牛玉林授意办案人张某丁将该案作调解处理。牛玉林明知张某丙、姚某某伤情为重伤,没有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后段某某为感谢牛玉林在办理“**烧烤”、“**”餐厅案中提供的帮助,送给牛玉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段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三起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玉林、孙建中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信

李海燕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学礼、牛玉林、金万清、孙建中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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