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牛福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0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福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牛福军支付毒资300元,从牛福军处购买毒品“冰毒”0.3克左右;
2019年9月28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牛福军支付毒资1200元,从牛福军处购买毒品“冰毒”2克左右;
2019年9月30日,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牛福军支付毒资1000元,从牛福军处购买毒品“冰毒”0.8克左右;
2019年10月22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牛福军支付毒资1200元,从牛福军处购买2小袋毒品“冰毒”;后张某某将毒品上缴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克井社区警务队,经称重,两小袋毒品总重量1.23克;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验,两小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6日,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民警对牛福军位于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在牛福军家中阳台洗衣机过滤网内查获包装完好的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7袋,在牛福军家中卧室查获电子秤1台,自封袋1包,吸食毒品用的“冰壶”1个。经对现场查获的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总重量为4.35克;经取样检验,7袋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牛福军被现场抓获,经检测,牛福军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牛福军到案后否认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称重、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福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福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牛福军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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