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牛继祥,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继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经被告人牛继祥引荐,天津**中药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公司)与济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商合作,合作模式为:由**中药公司与牛继祥签订采购合同,再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牛继祥直接向**公司供货后,**中药公司根据**公司出具的收货手续向牛继祥支付货款,半年后由**公司向**中药公司支付货款。三方协商后,牛继祥与**公司郭某某联系,约定牛继祥暂不供货,由**公司向**中药公司出具虚假的收货手续,**中药公司给牛继祥支付货款后,牛继祥再向**公司供货或直接将款项交由**公司使用。
2017年7月17日,牛继祥为做成该笔业务,注册成立了亳州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同年9月1日,**中药公司与**公司签订价值人民币200.5万元的销售合同,与**药业签订价值人民币186.51万元的采购合同。**公司在没有收到货的情况下,向**中药公司出具收货手续,**中药公司于同年9月27日向**药业支付货款人民币186.5145万元。牛继祥于收款当日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归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30万元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继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欣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继祥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十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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