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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群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67号

被告人牛群,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群于2018年8月25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赵某某(男,26岁山西省人)的移动电话机两部窃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50元。

被告人牛群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群现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居委会**号);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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