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牛茹,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街**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院**号楼**门**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茹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牛茹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由被害人李某某购买被告人牛茹将要分配到的天津市西青区**镇**村的**花园房屋一套,并约定由被害人李某某支付被告人牛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以冲抵后期购房款,2018年2月7日,被告人牛茹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5万元购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花园**号房屋,被告人牛茹在收到被害人李某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将购房款全部挥霍。被告人牛茹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茹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永亮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牛茹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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