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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荣亮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牛荣亮,化名余国峰,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街**号**号,被抓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号**宿舍**栋**层。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荣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6月4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牛荣亮、被害人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招待所**房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牛荣亮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屠某某眼部后,被害人屠某某使用辣椒酱玻璃瓶打中被告人牛荣亮的头部,致被告人牛荣亮头部流血。被告人牛荣亮离开该**房,并准备刀具一把,趁被害人屠某某在上述招待所的三楼服务台打完电话后,被告人牛荣亮持刀追赶被害人屠某某,并在上述招待所的**房捅刺被害人屠某某的胸部、腹部、腿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扁平锐器致胸部多处刺切创,造成心脏破裂合并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牛荣亮作案后即逃离现场。2019年3月8日,使用化名“余国锋”的被告人牛荣亮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96)穗公荔法鉴字第77号鉴定书等两份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荣亮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牛荣亮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5册,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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