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牛菊萱,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文盲,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儋州市**镇**小区**栋**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牛菊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害人郭某某欲在儋州市**镇购买一套住房,便让其朋友牛某某帮忙打听,牛某某从被告人牛菊萱处得知在儋州市**镇**路**小区内有房屋出售,便将情况告诉郭某某。于是,郭某某联系牛菊萱,让牛菊萱帮其在**小区内购买一套住房,牛菊萱谎称黎某甲名下的一套房屋欲出售,并提供协议卖房书给郭某某,承诺2019年5月交房,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牛菊萱帮忙购买,牛菊萱以缴纳定金、更名水电表等名义诱骗郭某某转账。同年10月17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郭某某通过其使用的银行卡(卡号62218858100********)往牛菊萱使用的银行卡(卡号62109864000********)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80000元,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r****)往牛菊萱使用的微信(账号n1828985****9)分二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6000元,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52040****)往牛菊萱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28985****)分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元。骗得人民币226000元后,已被牛菊萱取走花光。后郭某某多次催牛菊萱交房或退款,并提出与黎某甲见面协商,牛菊萱因无钱退还,便让其丈夫张某某冒充黎某甲谎称可退款给郭某某。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牛菊萱在儋州市**镇**大道**小区**栋**房内被儋州市公安民警抓获,从牛菊萱处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犯罪前科记录核查说明、协议卖房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资料、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楼通知书、购房协议及说明;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黎某乙、谢某某、符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牛菊萱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菊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2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西钦
书记员:王应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牛菊萱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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