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牛贵本,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4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号楼**单元**层**。因犯诈骗罪于1979年9月26日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贵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被告人牛贵本,以能为被害人某某某子女办理工作为名,骗取某某某85000余元,案发后,退还3万元。
2、2015年开春,被告人牛贵本以能为******残疾等级升级为名,骗取王某某30000元,案发后退还2万元。
3、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牛贵本以能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到交城县**小区**房为名骗取张某某12000元,案发后退还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借条、还款承诺书、领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贵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贵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贵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恒强
书记员:闫雅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牛贵本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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