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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钢军盗窃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牛钢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开封市通许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钢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牛钢军到开封市新区**小区**号**单元**楼**户,采用技术开锁方法,进入被害人惠某某家中,盗窃足金手链一条、足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足金挂坠一个、足金耳坠一对、足金吊坠一个、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个、足金转运珠三个等物。共计价值20,96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牛钢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人员信息、吸毒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被盗物品凭证及保证单、刑事判决书一份等;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惠某某陈述;4.被告人牛钢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江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牛钢军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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