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牟俊涛,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晓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俊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牟俊涛同朋友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吃宵夜,饮酒后驾自己的白色猎豹越野车离开。当车行至离晓东村100米处时。同在车前面步行的被害人范某某因让行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牟俊涛下车,在路旁宵夜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追上已离开的被害人范某某,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范某某后脑和背部后离开。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牟俊涛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俊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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