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925号
被告人牟宝鑫,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佳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5********,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宝鑫、徐佳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宝鑫伙同徐佳伟于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公司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还贷款、借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女,24岁,北京市人)从父母存折中存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复印件等;2.书证:存折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牟宝鑫、徐佳伟的供述;6.鉴定意见:手机数据恢复的鉴定意见书等;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宝鑫、徐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洁婷
2019年11月7日
附: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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