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牟宣霖(曾用名:牟植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宣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日、6月1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被告人牟宣霖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陶某某(女,26岁)相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牟宣霖编造为陶某某买车、缴纳车船税、送礼等多种虚假理由,诈骗陶某某人民币共计339,000元。
2.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牟宣霖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兰某某(女,23岁)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19年7月23日,牟宣霖编造为公司补税的虚假理由,骗取兰某某人民币80,000元。2019年8月12日,牟宣霖返还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50,000元。
综上,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牟宣霖实施诈骗犯罪两起,共计诈骗人民币369,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牟宣霖于2019年11月12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陶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牟宣霖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宣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宣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宣霖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苏军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牟宣霖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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