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川贵、杨剑侠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牟川贵,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村**组**号。被告人牟川贵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剑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被告人杨剑侠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000********,维吾尔族,本科在读,天津**大学大二学生,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户籍住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路**号**号楼**单元**层**室,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天津**大学内。被告人依某某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住淮安市**区**幢**室。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区**北区**栋**单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山东省济宁市,住山东省济宁市**镇**村**路**巷**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川贵与杨剑侠于2018年10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由被告人牟川贵利用网络寻找源代码制作《绝地求生》电脑游戏的(英文名称: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简称:PUBG)游戏外挂,杨剑侠负责对外销售。被告人牟川贵从网络获得源代码后,从被告人依某某及他人处购买用于躲避游戏外挂检测的驱动程序,制作出名为“神盾”具有去除后座力、除草等功能用于《绝地求生》电脑游戏的外挂程序,后被告人牟川贵和杨剑侠通过网络将“神盾”外挂程序卡密以开设制作卡密端口,发卡网站销售、QQ代理销售等方式发展被告人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代理,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共销售该外挂程序6471人次,其中使用被告人依某某提供的用于躲避游戏外挂检测的驱动程序制作成外挂程序而销售该外挂卡密4594人次;被告人仲某某销售该外挂卡密1308人次;被告人吴某某销售该外挂卡密245人次;被告人冯某某销售该外挂卡密206人次。经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该“神盾”外挂程序功能必须使用账号密码登陆外挂程序并启动《绝地求生》游戏才能正常运行使用,“神盾”外挂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绝地求生》游戏系统中数据的功能。

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723元、41723元、16250元、12000元、450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5.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分别与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共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牟川贵、杨剑侠、依某某、仲某某、吴某某、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岩琴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