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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得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53********,东乡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德令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牟某某将其收购的一张雪豹皮和骨架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德令哈市白水河村的严某某(已判决)。2016年4月1日严某某伙同张某某、许某某(已判决)欲将雪豹皮一张和雪豹骨架一副出售时被德令哈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投案。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皮张和完整的骨架来自同一动物,涉案的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其参考案值为人民币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雪豹皮一张和雪豹骨架一副;

2.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张万慧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8份;

6.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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