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牟成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3********,土家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村**组**号,现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成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4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合同诈骗罪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牟成金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额债务且无力偿还。为了归还欠款,牟成金打算从银行贷款以清偿部分债务。2015年2月,牟成金谎称自己承接了利川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利川市教育新区学府大道**工程,以此作为贷款用途向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为了使自己承接工程的理由符合银行发放贷款的的规定,牟成金请求谢某甲为他提供的空白的《土石方回填施工承包合同》并加盖利川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印章,更改了合同时间,同时伪造了分包合同。由于该笔贷款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牟成金提供担保,于是牟成金申请恩施**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但**担保公司需牟成金提供足值的抵押物进行反担保。牟成金提出用郑某某位于利川市清江大道的房产进行抵押,同时隐瞒了该房产已于2014年7月抵押给陈某某的事实。2015年3月,**担保公司同意该处房产作为抵押后,牟成金又谎称自己贷款需提前准备资料要求郑某某、谭某某到**担保公司的相关担保资料上签字。随后,牟成金找人办理了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交给了**担保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并通过给予**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江某甲(已判决)好处费的方式得到其帮助。通过以上欺骗性手段牟成金顺利拿到了**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从而获得了农商行人民币1100万元贷款。在获得这笔贷款以后,牟成金并未进行经营性活动和承揽工程,而是偿还了牟某乙、陈某某等人的借款。此后,牟成金又找多人借了大额借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由于贷款到期后牟成金无力偿还,**担保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利川农商银行代偿人民币1100万元,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两本、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记录、挖掘机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担保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保证金质押书、土地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郑某某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凭证、止付通知书、用款通知书、牟成金个人借款合同、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公司保证合同、担保保证金质押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江某乙、牟某乙、谢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4.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牟成金的供述和辩解。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5年,被告人牟成金使用假的土地他项权证骗取了恩施**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函,在此过程中,为了避免使自己提供的假证被发现,在**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江某甲提出质疑后给其送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取钱财后,江某甲未将此情况依规定报告给上级主管人员。次年牟成金续贷该笔贷款,希望江某甲在其续贷手续上继续给予关照和帮助,又给其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但并未续贷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两本、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经营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质押物品清单、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担保服务协议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保证金质押书、土地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郑某某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甲的证言;3.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牟成金的供述和辩解。
三、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6月,被告人牟成金向农业银行利川**支行申请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的白金贷记卡,后经农行恩施分行批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卡号为46375800********。2016年,牟成金明知自己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该信用卡用于归还借款及日常消费,经农行**支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止2019年6月14日止,牟成金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85946.1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牟成金已主动偿还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剩余利息及费用人民币85946.1元与中国农业银行利川支行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及还款计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行信用卡交易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登记簿、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贷记卡申请表、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覃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牟成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致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数额达110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牟成金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国智
郑红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巷**-**,电话1533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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