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牟振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所地**路**家园**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振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牟振华以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北省石家庄**燃气锅炉建设工程综合楼工程指挥签订了**热电厂项目的承包合同。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牟振华与邵某某(死亡)以衡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将**热电厂项目承包给高某某,该承包合同中承包项目内容存在部分虚假,骗取其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两部苹果iPhone6plus手机,承诺2015年9月16日入场,但工程项目始终未能入场施工。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牟振华又以进场需保证金为由骗取高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衡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2014年11月20日边某某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2015年8月23日,衡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2015年8月23日,邵某某写书写《收条》,牟振华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牟振华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证明、羁押证明,牟振华的前科证明及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监狱出具的邵某某死亡证明;
2.同案犯邵某某供述;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5.被告人牟振华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25万元以及两部苹果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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